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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包括两个民事案例和三个刑事案例,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市场人士认为,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惩首恶”“打帮凶”,以及以立体追责打击治理财务造假,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是当前资本市场乱象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职能,以及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建设等法院职能,综合履职,全面推进财务造假治理工作,对于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财务审计秩序 有效遏制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中介机构未履职将严厉打击、严格追责

  这五个典型案例均涉及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市场人士认为,这批典型案例也凸显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或协助造假的严惩态度。

  “这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实际上也是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的典型案例,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较强的示范效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追首恶”“打帮凶”,且对中介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的后果,上升到了“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的程度,预计未来财务造假案件中,大股东、实控人、中介机构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更大。

  其中,对于前两个涉及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都是比例连带责任。陈波认为,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比例连带责任的认可,将解除部分法院的疑虑,起到统一认识的作用,预计后续将有更多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判决。

  程雷表示,综合来看,这批典型案例体现了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看门人”职责,或者是深度参与、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行为,进行严惩的司法意义。虽然这些证券服务机构属于财务造假的“帮凶”,但因为这些机构是社会各界公认的重要专门职业群体,其出具的各类专业报告如果是虚假的,将会严重误导投资者投资,所以要对帮助财务造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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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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