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零售、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种交易方式是预付式消费。
生活中,在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卡后,遭遇经营者“迁店”“转店”“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等情形引发大量纠纷,亟待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法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解释》规定了六种无效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消费者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并明确“退款还息”规则等。
六种预付式消费条款无效
很多消费者都有预付消费的经历,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游泳、餐厅会员、超市购物等等,预付卡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卡的背后是预付式消费合同,里面约定了具体的消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介绍,《解释》主要是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六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具体来看,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一夜间“人去楼空”“卷款跑路”,让消费者猝不及防,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对此类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谢勇介绍,针对经营者“卷款跑路”,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贷款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或者未审查经营者履约能力仍然向消费者贷款用于支付预付款且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消费者只对其已消费的价款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此外,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解释》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明确退款还息规则
谢勇表示,《解释》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以保护和鼓励交易为目标。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谢勇介绍,“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解释》在确定“退款还息”规则时,注重维护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的优势。
谢勇指出,《解释》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在确定退款利息的起算点时,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均实现交易目的。
《解释》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区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谢勇说,举个例子,充值理发打5折。如果因为理发店原因退款,按折扣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原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获得退款。
据介绍,《解释》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了规定。有的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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