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准”),以促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裁量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裁量基准共四章二十六条,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并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保障机制。
在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方面,裁量基准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划分。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授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对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比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涉案金额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后5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等。
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方面,裁量基准将六大类十余种因素,明确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促进“同案同罚”。同时,裁量基准细化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手段。裁量基准的出台符合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起草说明显示,对于如何有效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实践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起草说明称,裁量基准明确对不同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是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有效性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公平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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