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10月1日起实施
养老机构预收费要设立风险保证金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文件,养老机构预收费将设定“上限”,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押金要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并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昨天,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但也存在风险,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指导意见》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根据《指导意见》,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退费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养老机构要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风险保证金不占用过多现金,不影响机构的资金使用周转,不会对机构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另一方面,一旦养老机构非正常原因停止运营,专用存款账户沉淀的资金,再加上购买保险等其他措施,能够起到一定补偿赔付作用。”李邦华介绍,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压降风险,从而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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