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七部门今天(5月10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怎么收、怎样用、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的,会员人数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押金会员费存入监管账户 保障资金安全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江西、湖北、山东等多个省份出台省级文件,对养老机构会员制、资金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严格养老机构会员制管理 提高准入门槛
另外,近年来,多起养老诈骗案件都与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有关。《意见》明确,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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