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草案提出多项规定,其中包括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经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规定,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草案还规定,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在强化会计监督方面,草案提出,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此外,草案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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