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的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29条,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陈建良表示,《办法》施行后,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采购等政策文件,在正式发文前都应当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据介绍,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4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4项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政策文件中是否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政策文件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陈建良说,发现政策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审查部门将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不通过”意见,并建议政策制定机关暂缓或者取消出台。
《办法》畅通了举报渠道,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对投诉举报要进行受理和回应。同时,完善问责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约谈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申报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的呼声十分强烈。对此,陈建良表示,将督促各地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落实重点审查责任,防止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发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去年,浙江省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地市间交叉检查,督促纠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30个。”陈建良说,今年,浙江还将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综合运用主动清理、敦促提醒、通报约谈、立案查处等监管工具,着力破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王钢表示,浙江将对已出台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立法重点是发挥好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固化。”王钢表示,此次《办法》中有很多浙江特色和首创内容,比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以及集中审查模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编制公平竞争审查指数等。当前,国家正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先行立法有助于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作出示范。
陈建良表示,《办法》的施行将为浙江省打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让“投资在浙江、公平有保障”成为浙江的鲜明标识,不断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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