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原则、运作管理、投资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
养老保险是百姓“老有所养”的基础和保证。为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启动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规范国有股权运作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对此,《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运营。
根据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同时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同时,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办法》还规定了报告制度,要求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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