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等六项政策公告,涉及CDR、期货、沪深港通等多方面的税收减免政策。
六项公告中重点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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